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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不断为经济社会发展增动力添活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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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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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主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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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强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擘画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蓝图,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深刻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这充分体现了国家不断将法治精神嵌入营商环境建设之中,立足市场经营主体法治需求,充分发挥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治理效能,促使资源优化配置,进而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深圳是改革开放后党和人民一手缔造的崭新城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一张白纸上的精彩演绎。改革始终是镌刻在深圳经济特区、融入一代代经济特区建设者血脉中的精神特质。40多年来,深圳始终牢记使命任务,赓续弘扬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埋头苦干的特区精神,发展成为全国改革开放的一面旗帜。2019年8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要求“全面提升法治建设水平,用法治规范政府和市场边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深圳市司法局以营造法治环境标杆城市为目标,立足于法治各环节的协同配合,努力在规范引领、法治政府、法律服务、制度创新等领域精准发力,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通过改革创新等方式为深圳百万商事主体切实提供营商便利。 坚持规范引领 逐步形成高品质的营商环境制度链条 《决定》指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备的制度供给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保障。对市场经营主体来说,营商环境的制度和规则是来自政府的重要信号,关乎市场经营主体的预期和信心。近年来,深圳立足不同领域、不同产业的市场经营主体需求,持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设立政府立法联系点45个,16家企业类联系点涵盖新兴领域、重点领域代表性企业,完善立法征询意见机制,积极回应营商环境建设的新要求新期待。 加大重点领域立法供给。紧扣党中央高度关注、经济发展急需的项目,注重“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先后推动制定或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科技创新条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绿色金融条例、社会信用条例、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等法规,为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推进新兴领域立法。及时跟进营商环境建设进程,兼顾现实可行与前瞻发展的需求,从制度上留足创新空间和监管弹性,着力推进新兴领域立法先行先试,更好促进、规范、保障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近年来,相继推动制定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等一批具有全国首创性、体现改革创新、先行示范的新兴领域法规,不仅为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充足保障,也为国 家新兴领域立法积极探索经验。 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着眼于外商投资的特定需求,推动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围绕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等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为深圳外商投资领域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制度保障。主动对接港澳协同发展需求,推动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积极推动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立法工作,以法治保障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的协同发展。 提升政府服务质效 持续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决定》指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坚持为市场经营主体和商事活动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改善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要素。深圳主动对接企业需求和开展政策创新,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和创新力的“加法”,合力将地方制度和政策转化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生动实践。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和模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小错免罚”包容柔性执法经验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可并在全国推广。积极探索非现场执法应用场景,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等问题。推行涉企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免于行政强制清单等制度,组织市直各执法部门结合自身实际编制各领域减免责清单。截至2024年6月,全市在29个领域编制免予处罚清单事项431项、14个领域编制减轻处罚清单事项94项、15个领域编制从轻处罚清单事项440项、8个领域编制免强制清单事项37项。严格规范行政罚款行为,组织市直执法部门开展罚款事项清理和规范罚款行为工作。 优化执法协同联动。全面推动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和部门联合抽查常态化,率先提出随机之外无检查、清单之外无事项、平台之外无运行、尽职之外无追责的“四个无”目标;明确联合检查事项“一张单”、随机执法“一日查”、全年检查“一张表”、监管对象“一个库”、信息共享“一标准”的工作制度,依托信息化平台,实现了执法全流程整合和全覆盖监管。2021年,印发《深圳市司法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指导意见》《深圳市司法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组织梳理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函》等若干文件,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引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城市治理过程中把握好执法的“力度”与“温度”。 加强行政权力制约监督。建成行政执法监督码系统,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督促行政执法部门科学合理安排检查频次,避免突然上门检查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公开发布本部门、本行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推动开展联合检查和“综合查一次”,避免出现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随意检查等问题。同时,企业可对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检查活动进行评价,并对入企不扫码、随意检查、重复检查、违法执法、乱执法等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实现及时响应、解决企业诉求和问题。 提质升级涉企法律服务 构建高水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决定》指出,“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落实各类惠企政策、帮助企业把控法律风险、有效解决企业诉求的重要途径。深圳不断整合优化律师、公证、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依法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高品质的公共法律服务。 搭建涉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在广东省率先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进驻园区服务企业,为园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治体检、商事调解、人民调解等“一站式”便捷法律服务。组织研发推出全国首个普惠式、智能化的在线法治体检平台——民营企业法治体检自测系统,帮助企业排查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薄弱环节,并从专业角度出具合规应对的措施建议。截至2024年6月,共有2.3万余家企业通过该系统进行了法治体检。成立国内首家针对创客群体提供全生命周期、一站式法律服务的创客法律服务中心,打造全国首部专为创客量身定制的《深圳创客法务指引》,专门为创客提供专业的公益法律服务。 优化涉企公共法律服务形式。立足市场经营主体需求,印发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普法活动方案,丰富法治化营商环境普法产品供给,推动普法宣传与依法治企深度融合。组建中小企业债务清欠法律服务团队,建立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库,为中小企业跨境贸易投资提供商事法律咨询、案件应对等服务。出台《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鼓励和支持律师业开发法律服务产品、创新法律服务模式、完善法律服务目录、优化法律服务指引,着力提升深圳市律师业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综合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营商环境建设。 加大涉外法律服务供给。深化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截至2024年6月,深圳已有15家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发布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申请工作指引,明确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具体实施路径。目前,深圳已有7家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广东省第一家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正式落地前海,深圳成为全国第二个拥有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的地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工作有利于中外律所分别向客户提供中外法律服务,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将满足大量国际事务的法律需求。成立涉外法律服务中心,作为深圳企业海外投资、海外争端等法律服务需求的对接点。推动成立蛇口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深港合作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多个涉外法律服务平台,为企业、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国际化专业化法律服务。在深圳出入境管理局行政服务大厅设立深圳市移民事务服务厅—涉外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由涉外律师值班为来深及在深的外籍人士、外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组建深圳市涉外法治服务团,涵盖国际贸易、国际投融资、涉外刑事合规、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专业领域共计106名涉外律师。上线全国首个“一带一路”法治地图,为“出海”企业提供涉外法律服务。 推动制度改革创新 为经济发展提供法治动能 《决定》指出,“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及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支持深圳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这些改革措施既是中央赋予深圳的重要任务,也是深圳创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 形成企业合规治理协同大格局。推动印发全国首个全面推进企业合规建设的政策性文件——《关于加快打造企业合规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全面推动企业合规建设的具体路径,部署了企业合规治理的创新任务。在全国率先建立企业合规风险提示及预警发布机制,打造涉外经营合规预警平台,持续为企业提供国内外监管领域立法、执法动态及合规预警提示服务。出台首席合规官制度专门工作指引,为深圳各类企业建立首席合规官制度、不断完善合规管理体系提供清晰指引。制定多个细分专项标准和指引,截至2024年6月,发布了《深圳市企业数据合规指引》等细分领域标准或指引共计48部。成立全国首家企业合规专业协会——深圳市企业合规协会。推动组建“合规体检服务团”,按照“企业吹哨、立即报到”模式为企业上市提供合规服务。组织编写《民营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读本》《企业海外合规实务读本》等一系列合规指导丛书,为企业献上合规经营的“锦囊妙计”。 开展个人破产改革。2021年3月,内地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内地首个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标志着深圳在全国率先构建起“法院裁判+政府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的“四位一体”现代破产办理体系。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为创新创业失败者提供破产保护,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泥潭中解脱出来,加快对市场经营主体的有序出清和有效拯救,实现“个人可破产、可重整,更可再创业”。截至目前,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协同市中级法院办结了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示范效应的重要案例。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建立了个人破产咨询与援助服务机制服务群众12942人次,首创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服务群众3407人次,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个人破产庭外委托和解、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等数十项首创制度,其中4项制度两次入选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经验向全国推广。 深圳市司法局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营商环境建设的内在要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持续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突出制度集成创新,加快构建中国式现代化发展和营商环境建设制度体系;进一步简政放权,持续激发经济活力,优化政企关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加快打造普惠均等、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深圳加快建设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法治保障。 初审:张瀛羿 复审:廉雁行 终审: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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