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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典”:应收账款出质 登记时质权设立
【2024-05-05】 点击: 313次 来源:中国普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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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典”:同一财产设多个抵押权 清偿顺序依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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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典”:质押的商标 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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